臺北市體育總會圍棋競賽規則

【 臺北市體育總會圍棋競賽規則 】

為推廣圍棋運動,提升全民棋藝水準,並提供棋士公平、公正、公開之競技舞台,特訂定本競賽規則。所有參賽 人員應詳閱本規則,並確實遵守。

第一章 組別規劃

第一條 比賽分組

本競賽依棋力程度與棋盤大小分為兩大類別:

(一)段位以下組(不晉組):適合初學及進階學習者,各組可依報名人數彈性合併。包含:

  • 9路棋盤幼幼組
  • 13路棋盤新手組
  • 13路棋盤進階組
  • 19路棋盤新手組
  • 19路棋盤進階組
  • 19路棋盤高階組

(二)晉段組與段位組(可升段):適合具有段位實力者,可進行晉段評核,組別如下:

  • 晉段組(G13/甲組)
  • 段位組:自1段至7段依實際段位報名參加。

主辦單位得依報名情形合併辦賽,惟段差不得超過兩段,並依段差設定讓子,原則如下:

  • 每差一段讓一先。

第二章 升段辦法

第二條 晉段標準

參考依循《中華民國圍棋協會晉升段辦法》,並依實際賽事規模調整如下:

(一)晉段至3段:五輪對局中取得四勝一敗者,即可晉升下一段位。

(二)4段組:依報名總人數十分之一設定升段人數。

(三)5段組:依報名總人數十六分之一設定升段人數。

(四)6段組:依報名總人數六十四分之一設定升段人數。

(五)7段組:不設晉段。

註:主辦單位得視實際參賽人數及比賽狀況,調整晉段名額,並保留最終裁量權。

第三章 對局規則

第三條 建議用時規定

4段以上:基本時間25分鐘,讀秒10秒2次或基本時間20分鐘,讀秒20秒2次

其餘組別:視進程較慢者使用,讀秒20秒2次

第四條 勝負判定

依對局條件區分如下:

(一)分先對局:黑184.5子以上為勝。

(二)讓先對局:黑181子以上為勝。

(三)讓二先對局:黑182子以上為勝。

註:遇雙方爭議無法裁定之情形,依據實際盤面或重新對局決定勝負。

第四章 競賽原則與補充規定

第五條 參賽者義務

(一)所有參賽者應尊重比賽規範,維護賽場秩序,服從裁判及主辦單位指示。

(二)參賽者應於報到時間前完成報到,逾時視同棄權。

第六條 違規處理

(一)比賽期間如有違規、爭議或不當行為,將依「臺北市體育總會競賽辦法」或相關規定裁決辦理。

(二)主辦單位得依情節輕重,作出警告、判負、取消資格等處分。

第七條 其他規定

(一)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,得由主辦單位補充公告之。

(二)主辦單位保留賽程調整與解釋本規則之最終權利。

臺北市體育總會圍棋委員會

聯絡我們

臺北市文山區景華街21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