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市體育總會圍棋競賽規則
為推廣圍棋運動,提升全民棋藝水準,並提供棋士公平、公正、公開之競技舞台,特訂定本競賽規則。所有參賽 人員應詳閱本規則,並確實遵守。
本競賽依棋力程度與棋盤大小分為兩大類別:
(一)段位以下組(不晉組):適合初學及進階學習者,各組可依報名人數彈性合併。包含:
(二)晉段組與段位組(可升段):適合具有段位實力者,可進行晉段評核,組別如下:
主辦單位得依報名情形合併辦賽,惟段差不得超過兩段,並依段差設定讓子,原則如下:
參考依循《中華民國圍棋協會晉升段辦法》,並依實際賽事規模調整如下:
(一)晉段至3段:五輪對局中取得四勝一敗者,即可晉升下一段位。
(二)4段組:依報名總人數十分之一設定升段人數。
(三)5段組:依報名總人數十六分之一設定升段人數。
(四)6段組:依報名總人數六十四分之一設定升段人數。
(五)7段組:不設晉段。
註:主辦單位得視實際參賽人數及比賽狀況,調整晉段名額,並保留最終裁量權。
4段以上:基本時間25分鐘,讀秒10秒2次或基本時間20分鐘,讀秒20秒2次
其餘組別:視進程較慢者使用,讀秒20秒2次
依對局條件區分如下:
(一)分先對局:黑184.5子以上為勝。
(二)讓先對局:黑181子以上為勝。
(三)讓二先對局:黑182子以上為勝。
註:遇雙方爭議無法裁定之情形,依據實際盤面或重新對局決定勝負。
(一)所有參賽者應尊重比賽規範,維護賽場秩序,服從裁判及主辦單位指示。
(二)參賽者應於報到時間前完成報到,逾時視同棄權。
(一)比賽期間如有違規、爭議或不當行為,將依「臺北市體育總會競賽辦法」或相關規定裁決辦理。
(二)主辦單位得依情節輕重,作出警告、判負、取消資格等處分。
(一)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,得由主辦單位補充公告之。
(二)主辦單位保留賽程調整與解釋本規則之最終權利。